Satzung 章程
南德华人联谊会(CVS)章程
一、名称,驻地
协会称为“南德华人联谊会”,须经登记注册。注册名为“Chinesischer Verein Süddeutschland e.V.”。
协会驻地为Am Kohnenbühl 28, 89129, Langenau.
决算年度遵照日历年。
二、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为促进南德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及相互支持。
三、公益
协会唯一的,直接的公益目的遵照税务条例相关章节“Steuerbegünstigte Zwecke”。协会应遵守不谋私利,不营利的准则。协会资金只许遵照章程规定使用。协会成员不可从协会资金中提取资助。禁止任何人通过违背协会章程宗旨的支出及通过过度的超额陪偿获取优惠。
四、会员资格
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协会成员。
入会申请需书面式提交理事会。法定年龄以下的申请人须由监护人签定书面式同意书。
理事会有决定权。对于拒绝吸收入会的情况,理事会无需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五、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的取消通过以下情况
会员的死亡。
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式退会申请。退会申请最迟须在每年的11月1日之前提出。
由于某种重要原因(例如:拖欠会费,或损害协会)被理事会开除。
六、会费
成员大会决定会费的标准,会费的增加应在决算年度的前3个月公布。
七、协会机构
协会机构为成员大会、理事会、顾问组。
八、 成员大会
常规的会员大会应尽可能由理事会在决算年度的第一季度召集召开。特别大会根据要求进行。
a. 议事日程的召开及通知须至少提前两周书面式呈交所有会员。
b. 议事日程的提议须提前三天书面式呈交理事会。章程修改的提议须及时呈交理事会,以便在大会召集时通知会员。
大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主持。
每位成员有选举权。
会员大会不受出席人数的限制。
选举公开,即成员大会不作私下选举。
选举结果遵照多数票(>50%)。不记弃权票。如候选人都不过多数票,将在两名获高数选票的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
会员大会特别主管
a. 接受理事会的年度报告
b. 确定会费
c. 选举及废除理事和顾问成员
d. 选举两名财务监督
e. 裁减理事
f. 章程修改决议
决议须经选票中的多数票(至少2/3)决定。修改协会宗旨须经所有出席会员同意。
g. 决定协会的解散(参照第十条)
在至少10%的协会成员书面要求召开大会时,理事长须召集会员大会。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要求召开大会的目的及原因。大会的召集遵照本节第二条。
成员大会的结果应书面成文,并由理事长及记录员签名。
九、理事会
协会拥有首席理事一位,经由一年一度的理事会会议选出,任期直至新理事的产生。首席理事拥有所有决定权,在因个人原因缺席的特殊情况下,可委派代理人。委派代理须以书面形式。
十、顾问组
顾问组将支持理事在协会中的工作。
顾问组的组成
—首席理事
—经由成员大会选举出的顾问
协会的成立者即为顾问成员。顾问的任务将是与理事在重要的协会事务中进行商讨,并支持理事。理事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向顾问报告协会的当前情况。
十一、解散
协会的解散须由成员大会逾2/3的反对票同意。协会在解散后,应与Finanzamt协商,将财产公用。在成员大会无异议的情况下,理事及理事代理执行解散工作。
十二、章程于2001年11月17日经成立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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